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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被确定为首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示范窗口”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征缴及业务经办管理,确保参保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公积金)待遇正常享受,经过较长时间的宣传与准备工作,从2013年4月1日起,中心将全面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申报缴费及相关事项的通知》(苏园公积金【2012】14号)的规定规范申报缴费等工作:
    一、申报缴费要求:
    1、按月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应遵守当月缴纳当月社保及公积金的要求,在每月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前,完成当月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申报及缴纳工作。未按规定办理的单位,将视为欠费,涉及的参保人员将标注为欠费状态。参保单位缴清所欠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欠费人员将恢复为正常状态。
    2、2013年4月1日起网上缴费系统将只能操作当月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申报缴纳,非当月的缴费将作为补缴,由参保单位携带相关材料至中心柜面按补缴规定办理。
    二、待遇享受:
    1、未按规定完成当月缴费的欠费参保人员从次月起将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及医保卡刷卡功能,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为其补缴欠费并恢复正常缴费后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及医保卡刷卡功能。
    2、因参保单位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月缴费,而对员工社保待遇产生影响的,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欠费处理:
    中心将按照缴费稽查流程,以定期在中心网站公布及寄发催缴通知书的方式对欠费情况进行处理。
 
 
                        转自: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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