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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园区社保(公积金)缴费的工作要求

各参保人员:
    为帮助您顺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心”特此提醒如下:
    1、建议您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落实并放贷之后再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业务,以免影响您申请贷款的额度:
    第一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步:贷款已落实放贷;
    第三步: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还贷委托提取等业务。
    2、新政实施后,如甲类会员与乙类会员合并贷款的:
    (1)甲类会员主贷:所有合并借款人均只需满足连续正常缴费6个月,并且按原规定计算贷款年限及额度;
    (2)乙类会员主贷:所有合并借款人均需满足连续正常缴费12个月,甲类会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本人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申请贷款时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计算。
     3、规定“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中,“月缴存基数”为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
     4、如您需与苏州大市内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员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如主借款人是乙类的,需对方公积金中心在贷款资格证明上提供1年以上缴存明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如主借款人是甲类的,或者合同签订时间在2013年4月15日前(不含4月15日),并且于2013年5月15日前至“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贷款资格证明上的缴存明细可缩短至最近6个月以上。
     5、本次调整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转自: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 4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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